njlpkhg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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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słany: Sob 22:20, 02 Kwi 2011 Temat postu: 财政科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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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建议
有总量抵免,增量(不会很多)20%可抵免,加州是增加部分的l1%。韩国、日本、意大利大企业没有总量抵免,韩国、日本有增量抵免和中小企业抵免,意大利只有中小企业抵免。这些都远低于我国的12.5%。法国有总量抵免但只是5%,增量抵免45%,最高限额为800万欧元。澳大利亚只有总量的8%。加拿大、西班牙、墨西哥等国抵免率较高,但其作用也比较可疑。税收优惠不能全部取消或降低,相反应加强某些选择性支持。一是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收入,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税收政策明确。内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够具体明确。这种优惠应扩大到内资企业,根据其所得数额实行免、减、征。二是我国缺乏基础研究方面的税收优惠,应予加强。美国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费用的65%可抵免,[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三是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的研发费用、共有技术和溢出程度较高技术的研发费用应加计扣除。四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可保留。如果总体取消技术开发费用税收抵扣不能实现,抵扣率应控制在125%以下。另外,抵扣方式也应予以调整。一是增加抵扣结转的期限。目前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未来年度结转5年,但是部分亏损企业仍然无法足额扣除。美国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有的地区规定的抵免限额为,一是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O%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加计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加计抵扣。这对微利和亏损企业不利。二是建立税收抵免额返还制度。为使微利亏损企业受惠,借鉴很多国家类似做法,应对所有不能享受税收抵扣的企业实行研发费用税收返还即现金资助。根据很多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隐瞒利润的情况,返还比例不应是百分之百。三是基数抵扣和超基数抵扣相结合。R&D支出增量抵扣似乎有利于调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但研发费基数较高的企业难以受惠,且增量一般较小,因而增量抵扣激励力度不足。因此可以考虑实行基数资助抵扣和超基数累进奖励抵扣相结合的激励方式。基数应按不同行业制定,抵扣标准=行业研发支出/行业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比如某行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平均为5%,对企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在5%×1/2以下的部分,按100%~除,超出5%X1/2以上至5%X3/2的部分,按l25%扣除,超过5%X3/2的部分按150%一200%扣除。减少以至取消某些税收优惠,减少以至取消某些对企业的财政直接拨款,节省的资金可增加非拨款性直接投资,如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贷款担保、利息补贴,资助一流技术购买,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其次,应加强对公共研究机构、公益性研究和基础研究拨款,最后,特别是可以增加政策性的科技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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