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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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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r Wiadomość
ghdhair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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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Wysłany: Sob 4:58, 19 Mar 2011    Temat postu: 制度博弈:

制度博弈:走出“应法”思维惯性
制度博弈:走出“应法”思维惯性张华强一般认为,西方文化中具有较强的制度意识,东方文化中原则色彩较浓,事实却不尽如此。上个世纪90年代,IBM发生了重大经营危机,路易斯・郭士纳在出任IBM总裁时声明:我按照原则而不是程序实施管理。他藉此拯救了垂亡的IBM,使其股票上涨了1200%。而各项制度文本非常健全的我国最大发酵型乳酸菌奶饮料明星太子奶集团,最近却被开曼群岛法庭宣布破产。探其究竟,正是始于原则意识淡薄。这可以从邓析的“应法”说起。邓析“应法”惯性犹存《吕氏春秋》记载:“郑国多相悬以书者,子产令无悬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其中提到的“书”,指的是律令、政策的文本,相当于现代企业的规章制度;悬书就是把律令、政策公布出来。“致之”、“致书”是相对于“悬书”而言,用送信的方式递出书简材料;所谓“倚之”,则是把书简夹杂在物品包裹中送出。用现代白话翻译,这个故事的内容是:在子产当政时,人们“悬书”的方式议论、批评朝政。后来,子产下令禁止“悬书”,于是邓析就改用“致书”即写信的方式来批评朝政,因为“致书”不属于“悬书”。无奈,子产又下令禁止“致书”,邓析随即又用“倚书”即在寄送的包裹中夹杂书简材料的方式批评朝政,因为“倚书”既不属于“致书”,也不属于“悬书”。就这样,子产不断地下达新的禁令,邓析总能不断地想出新的办法批评朝政。邓析是我国春秋末期“名辨之学”的重要倡始人,对当时的法令制度很有研究,不过他把研究成果用在“应法”上,让当时的执法者很头痛。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化中并非缺乏制度意识,制度意识还很强;只不过这种制度意识是一种“应法”,即应对之法,形成了一种“应法”思维。这种“应法”思维在太子奶的决策人李途纯那里,表现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于2010年7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起因并非公然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在卫星似销售增长时,实行的“货款准备金”制度,即向下游经销商、代理商采取先打预付款的“激励措施”。预付款越多,现金折扣就越高,诱惑经销商四处寻找能打入货款的机会。其高峰期时吸引了全国约7000名经销商入彀。打入太子奶账上的货款,最高的一人有1200万元。李途纯至今仍然认为此举没有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即使以后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刑事处罚,也是在有意识的“应法”。邓析的“应法”属于个人行为,只要能搪塞的过去就算高明;而如今的企业就不一样了,即使在外界一时“应法”成功,可能会给企业留下隐患。李途纯的“应法”思维难免会在太子奶公司员工那里产生示范作用,使他们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企业的制度管理。比如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太子奶集团也在用制度鼓励创新,但是并没有产生应有的激励作用。在娃哈哈集团的产品“爽歪歪”面世之前,太子奶早已研发出“爽优优”的产品,期望能改变太子奶十几年一个味道的僵局。但这一新品终未能上市,其背后的原因就是部门之间存在着“应法”博弈:技术部门研发出来一个项目后有奖金支持,到了需要销售部门配合的时候,因为缺少利益相关性,销售部门无人热心推动。加上高层沟通不畅,在老板李途纯没有亲自关注的情况下,这个新品计划最终流产。制度管理难以完美 邓析的“应法”固然可恶,但在历史上还是起过进步作用的,所以后来“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只不过管理者对邓析的处置过于理想化了,那就是希望钻制度空子的意识就此绝迹,制度能够得到完美的执行。这种理想化在太子奶那里的逻辑就是,我李途纯可以在社会大环境中“应法”,而员工在企业内部则可以通过严格的制度管理解决问题。这当然不现实。作为有上万名员工的太子奶集团,算得是一个大型企业,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在网上搜索到太子奶集团的各种制度文本。但是有当事者去请教太子奶集团的一位干部:销售制度怎么样执行?他回答;“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嘛”。制度的执行的确要发挥人的作用,不过这要看“人”是把制度当作一种生存态度还是作为一种工具。在太子奶集团中,家族化和朋友化的情形特别严重。除了一个最小的妹妹,李途纯其余三个弟妹都进了太子奶集团任职。李途纯二十岁出头的儿子李帅掌管红胜火商业、湘味食品、辣翻天等产业;其前妻负责五仙山度假旅游开发项目;其现任妻子负责太子化妆品、太子童装和广告公司,“人”是自己人,可惜的是,他们都把制度当作一种自己可以超然于外的工具,往往成为公司管理制度践踏者。制度的制定本身就意味着博弈存在,太子奶集团更相信制度博弈中资本及其炒作的强势。在中央电视台1998年的广告招标会上,李途纯签下8888万的广告合同,一举成为当年日用消费品标王。可是太子奶当时充其量只有500万元左右的年销售量。然而李途纯回株洲后,以就业和税收增长画了一个饼,使得政府机器随之开动。太子奶的命运由此改变,2001年到2007年,销售额从5000万元跃升到了30亿元。类似的经验使李途纯对小概率事件的操作非常热心,亦暗示下属把成功都用在这种小聪明上。太子奶招商本来有严格的制度,业务代表要为经销商家当好行销参谋,搞好终端布置,参与促销策划等等。但是太子奶的业务代表把精力全用在诱使商家打预付款上,收到钱后就开始玩失踪。把偶然的投机成功当作漠视制度的普遍法则,加上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太子奶集团中便出现了制度健全与管理混乱并存的现象。李途纯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首届EMBA硕士毕业,西北工业大学在读博士,高级经济师,美国麻省理工大学访问学者。著有《太子奶集团内控制度》、《核心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等论著,堪称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翘楚。然而业界认为,太子奶面临破产结局与太子奶的管理混乱有很大关系。李途纯坦承,公司副总经理有20多个。高管之间没有明确分工,科室林立,职工工资的多少、升降漠视制度的存在,全凭个人说了算。大型会议往往有始无终,倒是宾馆、发廊、按摩院、桑拿浴室大赚了一笔。相对于太子奶“裸泳”,“讨薪、追债、停产风波”不断,所有辛苦建立起来的制度都形同虚设。重树“原则”权威在邓析式的“应法”面前,如何摆脱制度疲于招架的窘境?《吕氏春秋》告诉我们,“理也者,是非之宗也。”意思是说,要把事理作为判断是非的根本才能解决问题。“理”相对于“术”,指的是“道”;相对于制度的具体规定,指的就是原则。郭士纳所谓按照原则而不是程序实施管理,成功的奥秘就在这里。太子奶集团要想在破产重组中浴火重生,除了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更重要的则是重树“原则”权威。企业治理的原则不同于假大空的口号,是要用来践行的。这首先要求高管身体力行,不能说一套做一套,更不能以制度对抗原则、架空原则。太子奶集团的企业文化理念非常响亮,却没有把它作为做事的原则。2005年5月,重庆市巫山县的太子奶经销商范永安发现一批没有及时销售出去的太子奶已经过期,立即通知巫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随即予以销毁。按说这符合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但是厂家驻渝办事处非常不满,当范永安到驻渝办事处“领款”时,刚进某宾馆大门,就被警方抓捕。范永安处置过期奶品、维权方式等固然值得商榷,但太子奶集团也不能以“霸王条款”当制度,违背公认的原则。当然,在原则的运用上不能无限上纲上线,[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既定原则应当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同,这一点则应当始终坚持。企业是分工合作的组织,合作各方需要有共同的愿景,[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人们既然要加入一个团队,就要认同这个团队奉行的原则。当此前的制度没有涉及到的新情况出现时,或者彼此对具体制度的认识有分歧时,应当服从原则,或者在原则指导下举一反三,求同存异。对于一些相对复杂问题的解决,坚持既定原则要比坐等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意义的多。如果说太子奶集团李途纯在资金运用方面,因“对赌”陷入败局属于偶然,那么他所提出的实现产值1000亿元的愿景根本没有得到团队的认同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围绕着这样的“卫星”目标,不可能有上下可以共同遵循的现实原则。重树“原则”并非忽视实际问题的解决,但联系实际的根本目的是落实,而不是和稀泥、打折扣。在邓析“应法”中,采用“悬书”、“致书”等形式,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问题是在传播的过程中,邓析们的“致之”、“倚之”是否进行了诡辩,是否像讼师那样造成了颠倒是非和事理的后果。可以肯定的是,提倡从实际出发贯彻原则精神绝不是对“走样”“变味”的默许和怂恿。在情况特殊没有现成的制度条文可以对号入座的情况下,强调原则的适用,是对执行者是否具有正直勇气和纯正品性的考验。在市场经济中,原则与实际结合有一个现实的检验标准,[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就是利益的共享,藉此可以让人们感到原则值得信奉。在公司职工的工资都发不出去的情况下,李途纯在廊柱镶宝石、水龙头5万1个的豪宅里过着奢靡的生活,就谈不上什么利益共享;除了对财富的艳羡和个人崇拜,他所提出的漂亮原则不可能让人们信服。 邮箱:zhanghuaqiang54@yahoo.com.cn
The exclusionThe head teacher wrote to the parents of R and F telling them that neither R nor F could come back to school, but that they would be given help in completing their course at home. He should, of course, have told the parents immediately, ideally by telephone followed by a letter, of their right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to the governing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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